谈判采购公告
我单位就 综合治理服务进行采购,现 综合治理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综合治理服务
1.2采购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1.3采购代理机构:中核(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1.5 采购项目概况:采购人旨在借助专业机构的诊断和指导,系统梳理公司在社会责任、生态环保、治理体系和改革成效等方面的实际举措,科学提炼亮点成果,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专项报告,更好展现企业在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创新驱动和价值创造方面的成效,持续推动公司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本项目采用公开谈判方式确定1家成交人。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为采购人提供专项咨询服务,包括资料收集清单编制、调研访谈、编制2025 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专项报告、提出公司治理提升建议、配合采购人具体需求完善报告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中核控制综合治理提升服务采购技术规格书》。
2.2相关要求:
序号 |
服务名称 |
主要内容 |
服务期 |
服务地点 |
1 |
综合治理服务 |
a) 资料收集清单编制:清单明确各资料的责任部门、提交时限及质量要求。同时,建立常态化答疑机制,针对资料收集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精准的答疑指导,确保资料收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b) 调研访谈:针对重点部门,进行线上/线下访谈,深度挖掘亮点信息; c) 参考标准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编制2025 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专项报告,对报告进行排版设计,形成兼具专业性与可读性的设计画册并打印装订不少于30 本; d) 结合编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亮点,提出针对性的下一步公司治理提升建议; e) 积极配合公司具体需求完善报告等相关材料内容,直至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服务期1年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阜盛西街18号院 |
2.3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和采购人的相关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依法设立的证明: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
(2)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有ISO或GJB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其它已集成GJB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认证范围与本次采购相关)。
注:质量体系证书处于申请办理、过期复审等阶段,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出具的审查通过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财务要求: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供应商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近3年(2022年至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净利润1年不亏损,且近3年审计报告标准无意见。成立不足3年的,可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上述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 包括审计报告正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未经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或有任何保留意见的报告视为无效审计报告,应答无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缺一不可 。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不作要求。
(4)业绩要求:供应商应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已签订的与本次采购类似的国企改革或人力资源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咨询服务相关项目业绩。合同内容应能体现甲乙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标的物名称(如有必要提供技术协议或技术附件或供货清单)等主要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均不予认可。
注: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除合同形式外,也可为协议或任务书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
(5)信誉要求: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及采购人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供应商的承诺书;若自拟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需涵盖“供应商的承诺书”的所有内容)
(6)人员要求: 1、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供应商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代缴公司(须提供委托证明)为项目负责人在最近 6 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须由国家社保部门出具),从应答截止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供应商为事业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可提供在职证明(在职证明材料具体形式不限,但应体现时间因素为应答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时间,该人员为本校、本单位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
2、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3名固定服务团队人员。供应商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代缴公司(须提供委托证明)为固定服务团队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在最近 6 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须由国家社保部门出具),从应答截止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3个月的可少于3个月;供应商为事业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可提供在职证明(在职证明材料具体形式不限,但应体现时间因素为应答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时间,该人员为本校、本单位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
(7)其它要求: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经销商。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3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请于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8日17:00(北京时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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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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