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海外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采购
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JYGS-FW-GKJT-25-1575
中核海外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 采购项目简介
- 采购项目名称:中核海外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采购
- 采购实施单位: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 采购项目概况: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采购方式:公开谈判采购
-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
Ⅰ标段:(境内业务)
一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份额:100%。
Ⅱ标段:(涉外业务 )
一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份额:100%。
Ⅰ标段:(境内业务)
(1) 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用工合规建议、代理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协助用工流程设计与风险排查等劳动法律服务;
(2) 提供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规建议、布局与保护策略、侵权风险排查、内控措施设计及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3) 参与中核海外改革、改制项目的法律研究,协助设计方案及路径,评估法律风险,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
(4) 对经营、管理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论证,就合法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意见;对运营管理及对外经营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改进建议;
(5) 起草或协助完善常用合同范本;审查或起草对外签署的协议、合同;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商务谈判;
(6) 参与相关项目前期法律尽职调查;参与相关纠纷处理中的谈判与调解;
(7) 协助开展股东事务管理;对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含派出人员参与的会议议案)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支持;
(8) 对涉诉案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承担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需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代表公司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
(9) 协助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及内控合规实务培训;
(10) 审查以中核海外名义对外发送的函件、文件等材料;
Ⅱ标段:(涉外业务 )
(1)提供与中核海外内部管理、对外经营业务、跨境贸易业务、对外投资业务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文本、解释和相关咨询和服务;
(2)参与中核海外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法律可行性论证,协助设计项目的投资方案、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和交易架构,起草审核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选定前的相关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参与中核海外项目专题会议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中核海外改革、改制项目的法律性研究,协助设计改革方案、路径,研究改革、改制法律风险,为改革、改制项目前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4)对中核海外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论证,提供合法性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对中核海外运营管理、对外经营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5)起草或协助完善中核海外常用合同范本,审查或起草中核海外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根据中核海外的安排参与合同的商务谈判;
(6)参加中核海外相关项目立项前的法律分析,参与中核海外相关纠纷的处理谈判、调解;
(7)协助中核海外开展股东事务管理,对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包含中核海外派出股东、董事、监事参加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支持服务;
(8)对中核海外所涉的纠纷案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代表公司对外发表律师声明及律师函等;
(9)协助中核海外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供包括中国香港上市规则、民法典、公司法、境外投资并购法律与实务培训、内控合规管理培训等服务;
(10)依据中核海外的要求,审阅中核海外名义对外发送的函件、文件等;
(11)依据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完成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合规审查流程,与中国香港联交所沟通等。
以上采购范围为概括性描述,供应商应参阅采购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采购需求、合同条款等了解实际的采购范围。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服务地点:
Ⅰ标段:(境内业务)
北京,深圳或其他指定地点。
Ⅱ标段:(涉外业务 )
北京,深圳或境内外其他指定地点。
- 质量要求: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供应商应具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若为分支机构参与,需提供总公司授权);
(2)资质要求:
供应商须在《中核集团法律服务机构库名录(版次:3)》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Ⅰ标段:(境内业务)
供应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附业绩合同关键页,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页及甲乙双方盖章页);
Ⅱ标段:(涉外业务 )
供应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项境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附业绩合同关键页,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页及甲乙双方盖章页);
(4)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法律职业(执业)资格、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且(包括其分支机构、合作所等单位)对其所有工作和报告负责,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Ⅱ标段:(涉外业务 )拥有在中国香港、非洲、中亚、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地区的分支机构或稳定联营律所,能够及时响应公司的当地法律业务咨询并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6)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失信记录(提供近1月内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或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如在上述系统查询无结果的,提供承诺书);评审过程中将对供应商的企业信誉进行现场查询,如发现有失信行为将取消供应商应答资格;
(7)其他要求:供应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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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