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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医疗(416医院)皮肤科肌肤影响分析仪采购公告

中核医疗(416医院)-皮肤科-肌肤影像分析仪

谈判采购公告

 

(皮肤科肌肤影像分析仪)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皮肤科肌肤影像分析仪

(皮肤科肌肤影像分析仪)

1.2 采购单位

中核放射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1.3 采购实施单位

中核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1.4 采购代理机构

中核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

1.5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6 采购项目概况

中核放射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需要采购皮肤科肌肤影像分析仪 1台 ,设备使用地点:核工业四一六医院。

1.7 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

1.8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2 采购相关要求

2.1 交付时间:

进口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到货,其他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2 设备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时的生成日期要求:

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的生产日期要求:进口设备生产日期原则上应在交货日期前1年内;非进口设备原则上应在交货日期前6个月内,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生产日期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经甲方同意,方可继续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相应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履行换货义务。

2.3 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供应的设备应总体上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性能指标。免费质保期(以使用医院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不低于2年的原厂质保。在质保期内,所有损坏的器件由成交单位无偿提供,更换的器件的型号和规格应与被更换的完全一样或更优。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所响应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报价人为生产企业的,响应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报价人为经营企业的,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响应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响应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③所投产品须确保在报价人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内。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7.2)报价人须为生产厂商或其一级代理商。    

(8)其他要求:供应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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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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