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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合同采购公告

(核进出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合同)谈判采购公告

1 、采购项目简介

项 目   进 出 口 合 同  ( 项 目 称 ) 已 由 (项 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准实施 ,采购项 目资金已落实 ,采购人为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谈判。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核进出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调研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元 件制造、铀转化、铀浓缩项目合作相关国际法业务、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要求,调研 3 个潜在合作目标核扩散国际法义务以及中国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分析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开展元件制造、铀转化、铀浓缩项目合作可能存在的制度性障碍、需要 办理的各类相关程序、项目选址要求、中国铀浓缩规划总体考虑,编制《中国与其他国 家开展铀浓缩项目合作政策法规研究》报告。

2.2  服务期限:2025 12 31 

2.3  服务地点:北京

2.4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服务方需基于核领域专业资质,严格遵循国际及中国法 规框架开展政策研究,重点围绕元件制造、铀转化及铀浓缩合作项目的制度衔接性,系 统梳理目标国法律义务与中国监管要求的匹配度,构建涵盖法律冲突、审批权限及技术 标准的多维度障碍分析模型,确保调研覆盖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及合作国核扩散义务的 全链条对比;服务过程需分阶段形成法律汇编、障碍评估及研究报告,使用矩阵式法律 义务对照、可视化流程解析等方法,过程中需定期通过材料提交机制通报进展并接受审 查;研究成果须整合形成具备完整法规溯源依据、可操作性路径建议及动态修订支持功 能的政策报告,重点针对中哈合作场景提出制度性障碍解决方案,所有结论需经跨学科 专家论证并符合国家核安全审查标准,全过程接受采购方质量监督与可追溯性核验。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或 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购及组织能力, 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采购相关内容。

3.2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服务能力。

3.3  本次采购 (接受 ?7?1不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 方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且不得存在本采购公告 3.5 款所规定的情形。

3.4  其他要求:

供应商投标的产品(整机)如需进口,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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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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