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中核(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
2. 招标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QT025WXR178C11506BD/HDGC-WZ-GKZB-25-0649
2.2 项目名称:福清核电核能供汽项目新建第二淡水厂主工艺设备
2.3 项目概况:福清核电核能供汽项目新建第二淡水厂主工艺设备来源于福清核电核能供汽项目,设备主要功能是为该项目的除盐水厂房提供淡水。
2.4 招标范围:供应商应为福清核能供汽项目新建第二淡水厂工程提供满足规格书要求的工艺设备,同时提供反应沉淀池、污泥浓缩池、滤池厂房内部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以及非标设备本体的深化设计图纸。供应商需保证系统在安装调试后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出水水质和水量均满足设计要求。主要设备包括反应沉淀池子项中的机械搅拌混合器4套、絮凝设备120套等;滤池厂房子项中的滤料499.2m³、滤板312m²、滤头1套等;排水池及排泥池子项中的潜水搅拌机4台等;加氯加药间子项中的加氯系统1套、加药系统1套等:污泥脱水子项中的污泥浓缩设备2台、污泥脱水2台、PAM加药装置1套等;综合楼子项中的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电子天平2台、精密酸度计1台等。包含成套设备的生产制造、检验试验、包装、运输、指导安装、指导调试、验收(包含出厂验收、最终验收等)及相关技术服务,具体范围详见技术规格书。
2.5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到货。
2.6 交货地点:福建福清核电厂区内指定地点。
2.7 最高投标限价:95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人员、设备、财务、技术能力。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技术、服务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4) 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发售
4.1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整,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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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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